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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例:合同纠纷
    发布时间: 2017-08-14 17:38    



原告某局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150000元;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2001年1月21日、2001年11月23日、2002年7月 19曰,原、被告先后签订了《联建合同》、《拆迁朴偿合同》、《补 充合同》、《补充合同》、《补充合同2。四份合同最终约定原告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某路面积约9999平方米土地提供给被告进行开发,被告建成后补偿原告实际建筑面积17200平方米住宅及办公室等。

 

民事案例:合同纠纷

民事案例:合同纠纷

承办律师:李刚、孙庆
上诉人: 某局
委托诉讼代理人:孙庆,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刚,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上诉人:某公司

案情简介:

原告某局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150000元;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2001年1月21日、2001年11月23日、2002年7月 19曰,原、被告先后签订了《联建合同》、《拆迁朴偿合同》、《补 充合同》、《补充合同》、《补充合同2。四份合同最终约定原告将位于乌鲁木齐市路面积约9999平方米土地提供给被告进行开发,被告建成后补偿原告实际建筑面积17200平方米住宅及办公室等。2008年1月22日,被告向原告移交了合同约定的52套住宅,移交时被告隐瞒了将某小区整体抵押与**银行的事实,致使 52套房屋至今不能办理产权登记.之后原告对52套房屋向本单位 职工进行分配,其中某小区B1206号房屋预留给了职工某木,2015年8月该职工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时发现被告已经将该房屋售予他人,关于赔偿问题原、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

裁判结果: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
一、被告某公司,赔偿原告某局房产损失950000元;

二、案件受理费160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8025元, 由原告某局负担4012.5元,由被告公司负担4012. 5元,剩余案件受理费 8025元由法院退还原告某局

以上被告公司应给付原告某局款项合计954012. 5元,须于2017年12月31曰之前付清,逾期则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法律依据:

《合同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

案件评析:

本案经法庭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化解了原、被告纠纷,解决了矛盾,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。